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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借资金行为(国有公司出借资金规定)

时间:2022-10-07 08:50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直接出借资金,这样说正确吗?

  看了资料,不知道是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当是吧,公司看来应该不设董事会,那么当公司亏损本金三分一的时候就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他不愿意开,那么副董事长或监事可召开,如果不设这些职位,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1.可以,但是直接操作不合法,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间接架空他。
2.可以更换负责人。
3.证据直接去税务部门查税就知道是否盈利,如果造假账,那么估计你们自己很难查出来,找会计师楼来做才可以,但是如果查出造假账,那么他会坐牢的……
很多操作方法不方面明说。请谅。

  公民个人可否出借资金给法人

  不知道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出借资金归个人使用违法吗?

  (1)第一:特色品质。第二:消费心理的逆转。
(2)不会。走的就是高端路线。小市场上的陈皮多的是,人们的消费心理已经给低价的定好位了。所以只有走这种路线才能突破常规。另外社会的消费趋势也决定了它的成功。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企业可否作为出借人,通过P2P出借资金给个人

  您好,您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正常来讲应该是可以,目前市场上更多的是个人通过P2P出借给个人。
但是有一些P2P上的出借人已经不再单纯是个人对个人。也有一些信托、基金机构充当出借人的角色。
建议关注,国内外较大的P2P机构。

  国有控股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投资方(私营企业)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