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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妖股”应重点排查操纵嫌疑

时间:2022-09-23 16:01

  ■熊锦秋

  一个控制权转让消息,就可让股价上涨三四倍,上市公司基本面难道因此就能有巨大变化吗?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股票,纵然让它炒上天,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什么财富,除了给庄家、大股东高价减持创造机会,就是累积泡沫破裂风险。监管部门对其中是否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应予以严格排查。

  近日“妖股”发布公告称,自9月就可回本,这岂不是对者极为有利局面。

  深交所对宝鼎科技进行重点监控,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尚未见报道。按《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显然对此类“妖股”操作,还不能局限于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不能到此为止。说白了,此类“妖股”炒作存有严重的市场操纵嫌疑,对此唯有深挖,将操纵者绳之以法,才能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事实上,A股市场的涨停板或连续涨停板炒作手法,一般套路就是一些游资大户率先抢筹锁仓,然后通过集合竞价封板、尾盘虚假申报强化涨停趋势等手段,诱导市场情绪自我强化,制造出相关个股的连续涨停行情。对其中是否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排查。

  另外,去年以前监管部门对连续涨停板“妖股”,一般采取特停措施,但去年10月底证监会在盘中发三点说明,其中第二点为“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减少对交易环节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让者有公平交易的机会”,从监管实践来看,此后监管部门对连续涨停板个股的特停举措基本没有再现。

  笔者认为,对暴涨“妖股”及时实施停牌,还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事宜。“妖股”不明不白暴涨,监管部门当然要刨根问底问出后面隐藏的信息,或者让上市公司把相关不确定性风险说明白、说到位。这方面,港股市场做法值得借鉴,3月8日港交所应香港证监会指令,勒令中国鼎益丰停牌,该股曾多年亏损,但五年股价涨超85倍,至停牌前市净率高达77倍。根据条例,如果香港证监会觉得上市公司文件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继续交易不符合大众或公众利益,即可勒令公司停牌。

  面对A股“妖股”无休止的炒作,其股价顶部,有时或许不得不由监管部门的停牌来决定。笔者认为,此前一些游资散布的交易自由思想,监管部门大可不必当真,不应就此形成思想禁区,对肆意滥炒个股,证监会可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停牌。

  总之,对连续涨停板、涨幅巨大的“妖股”炒作,不应局限于交易所的重点监控或监管措施,对其实施强制股票停牌、深查其中市场操纵嫌疑,这些都是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