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什么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什么情形,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主板以及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哪些条件及要求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也要满足吗
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有这个要求。
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规则》的“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中都规定:
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创业板的要求甚至更加复杂和严格,深交所为此专门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可以参看其具体要求。
- 上一篇:连小孩子都应该会拆微软Surface笔记本电脑
- 下一篇:科技垄断龙头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