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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昔日股东中静公司状告证监会,一二审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双方所涉何事?
据了解,中静公司此前是徽商银行并发布公告。
根据该公告,徽商银行已于2020年8月20日与各股份认购方订立股份认购协议。其中,存保基金管理公司认购不超过15.59亿股内资股,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不超过1.79亿股内资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因发行数量超过一般性授权额度而不能采用一般性授权方式。
中静公司认为,徽商银行不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提交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徽商银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侵害类别股东合法权益。证监会未尽监管职责,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5月19日分别作出的《关于核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行政复议决议书》,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被诉复议决定载明徽商银行发行计划未实际占用徽商银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一般性授权额度,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中静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被诉批复,同时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对此,证监会表示,中静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签收被诉复议决定,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此外,中静公司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被诉批复同意徽商银行定向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决定,证监会表示,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中静公司以一般性授权额度占用为申请撤销定向发行行政许可,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中静公司的上诉诉求。法院认为,中静公司作为徽商银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获得的是出资人享有的股权,而不是行使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除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外,公司股东一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证监会作出被诉批复的行政许可行为,中静公司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而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至于中静公司认为徽商银行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损害类别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公司法已规定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救济方式,其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因此,中静公司起诉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被诉批复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驳回。
事实上,中静公司与徽商银行的矛盾由来已久,特别是在跃升为该行的第一大股东之后,双方在发行优先股、分红分配方案、徽商银行A股IPO、利润分配方案、非公开定增将股东股比摊薄等问题的分歧不断加大。
最终在去年11月,中静公司卖掉了所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彼时,中静系旗下公司中静新华披露,公司拟向正威集团出售徽商银行约19.77亿股份,交易作价160亿元。正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有着“世界铜王”之称的安徽首富王文银。